章程 By-Law

加東僑界急難救助委員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 加東僑界急難救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英文名稱訂為Eastern Canada Taiwanese Care & Assistance Association ( 簡稱 ECTCAA)。

第 二 條 本會宗旨係結合加東地區僑界在地人力與資源,提供來自中華民國(臺灣)之國人、度假打工青年、留學生及旅遊人士急難與救助,以促進僑界與國人之交流與互動。

第 三 條 本會服務區域以加拿大東部安大略省(Ontario)、諾瓦斯科西亞省(Nova Scotia) 、緬尼托巴省 (Manitoba)及愛德華王子島省(Prince Edward Island)等4 省為主,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分會或聯絡點。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 888 Progress Avenue, Toronto, Ontario, M1H 2X7 Canada。

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

第 五 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僑胞或僑團,並經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得申請加入本會,入會資格如下:

一、團體委員: 在駐多倫多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文化中心登記備查之僑團,以負責人或其指定人為代表人。

二、個人委員: 屆滿法定年齡,具有法律、警政、醫療等志工服務或僑團服務之經驗者。

第 六 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,執行本會決議事項,由委員中互選產生,執行委員7 至15 名,得視會務需要增加之,執行委員任期2 年,連選得連任,為無給職。

第 七 條 本會置召集人1 人,副召集人2 人,由執行委員互選之,任期均為2 年,連選得連任;召集人僅得連任一次。

召集人職權為綜理會務、對外代表本會及召開執行委員會議並為會議主席;副召集人職權為襄助召集人推動會務、代理召集人。

第 八 條 本會設秘書處,置祕書長1 人,由召集人提名,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任用,承召集人與執行委員會之命,負責本會會務推廣並擔對外發言人,須於年會中提出年度工作報告。秘書處得視需要分組處理會務,工作人員由秘書長選任之。

第 九 條 本會為強化服務,得經執行委員會同意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執行委員之任期同。

第三章 會議

第 十 條 本會於每年8 月31 日前召開年會,並改選新屆執行委員,必要時得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要求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 十一 條 本會執行委員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,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,經半數以上之執行委員之要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 十二 條 執行委員為團體委員者,由負責人或其指定人1 人出席。個人委員不得授權他人代為出席。個人委員得兼任團體委員之代表人,但投票時僅計一票。

四章 經費

第 十三 條 本會經費由委員及各界籌募之。

第 十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9 月1 日起至翌年8 月31 日止。

第五章 附則

第 十五 條 本章程之修改,由執行委員會提案或由6 位委員連署提案送大會審議。修改章程需經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後實施。

第 十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加拿大安大略省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 十七 條 本章程經2017 年8 月20 日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
第 十八 條 本章程經2018 年8 月11 日第二屆年會修改第二章第六條暨第二章第七條,俟第三屆年會確認後實施。

第 十九 條 本章程經2019 年7 月17 日第三屆年會修改第一章第一條、第一章第二條、第二章第七條、第二章第九條暨第三章第十條,決議即時實施。

第 二十 條 本章程經2024 年9 月7 日第八屆年會修改第一章第三條,決議即時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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